宣讲主题
劳模、工匠、劳动精神
宣讲形式
学习研讨
课程简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
1、促进电力事业发展;
2、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使用;
3、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2、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4、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
第四条电力发展原则
1、适当超前发展,谁投资、谁受益;
2、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
3、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支持可再生清洁能源发展,推动电能替代;
第五条电力市场建设
1、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2、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电力宣传
1、宣传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
2、宣传内容
电力法律、电力法规、电力知识;
3、宣传目的
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4、公益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开展。
第七条 主体责任
1、电力企业: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2、电力用户:依法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损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所有人、管理人: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授课时间
不限
现场所需设备
/
交通
需要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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